然而,自然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的人格要素系被定义的,故而,从其人格特征出发,难以实现对主体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辨别,现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元宇宙中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3)政策执行压力大、法治问责压力小,政策执行压力高于法治问责压力,通常出现在特殊中心工作任务与政治性政策执行情境中。当法院认为政府的违法执法行为不可接受时,既能向本级政府或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也能直接作出败诉判决,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向科层体系传达法律压力和社会压力,推动党政体系自上而下地改变任务考核方式和政策执行方式。
首先,对中国语境下司法-行政关系的讨论融合了政策过程视角与司法视角,表明介入政策过程的司法机关既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合作者,也可以是其约束者和规范者。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上级要求下级既要完成任务,又要依法推进。在政策执行压力较小、法治问责压力较大时,地方政府更可能回应司法并改变违法的政策执行行为。与西方司法政治学多基于制度分权而重点关注司法自主性和司法裁判模型不同,我国司法化治理的核心特征是司法紧密嵌入在由政治、行政、社会、经济等要素构成的网络之中,表现为嵌入型司法多中心主义的司法和政治中的司法(Ng He,2017。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三改一拆行动从启动之初就被列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
在政策执行压力大、法治问责压力小的特殊中心工作情境中,司法机关配合行政工作,地方政府缺乏改变政策执行行为的动力,法治回应弱。研究者发现,在外商投资和经济发展(Wang,2014)、环境保护(Stern,2010)、金融规制(黄韬,2011)、拆违政策(向淼、郁建兴,2020)、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郭晔,2019)等领域,面临多重约束的法院仍有可能克服嵌入性,策略性地运用包括司法解释、司法建议及司法裁判等工具来强化司法治理能力,或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并融入治理过程,或约束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并限制权力滥用。其三,元宇宙中的行为概念的法律属性 行为系债权的客体。
一些国际巨头企业也陆续开始布局元宇宙产业发展。虚拟人的人格要素虽与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使用同一概念,但已并非同一含义。随着社会发展,人格要素的社会人格还在不断拓展。虚拟物权系指以虚拟物为客体的权利。
现有的民事权利的二分逻辑经历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检验,已经成为指导民事权利理论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则。元宇宙催生了人的自由从现实世界扩张到元宇宙世界,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人有权重新定义其在元宇宙中人格,将二者区分开来,在捍卫主体既有法律人格的前提下,又承认其在新的元宇宙世界中的人格地位。
metaverse可以翻译成真实世界外另一个版本的世界。区别于交付亦或国家登记,NFT系基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完成信用架构,这使得它具有隐秘性和不可逆性,所谓隐秘性,即NFT所确认的虚拟物的所有权人体现为公钥代码,这与中心主义模式下身份证式的认证方式截然不同。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权利制度的始终,诸如对于无民事权利人与限制民事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以及无权处分状态下的效力待定制度等,显然,在民事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法律始终追求通过外在的行为自由来推理主体的意思自由,尽管推导过程也会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并需要为此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但基于对于人的终极关怀的考虑以及实质公平的追求,法律仍然将意思自由作为民事权利行使不可动摇的私法原则。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具有虚拟化、智能化、去中心化的特质,这也使元宇宙对于民事权利的客体提出独特的要求,既有客体中唯有与元宇宙特质适配的才能作为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客体: 其一,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无法作为元宇宙中人格权的客体。
虚拟人具有与自然人类似的人格要素,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要素。元宇宙催生的虚拟AI机器人不再受制于物理世界中硬件算法的屏障,从而让机器人的动作、表情等人格属性得以充分彰显。最后,关于元宇宙中权利内容的变革与设计,虚拟人的人格权将被赋予全新内涵,虚拟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又将共同构成元宇宙中财产权。元宇宙还将推动了行为的转变。
为此,有必要重新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制度。然而,在元宇宙的智能性也将推动智力成果不再一成不变,而是可以与用户进行个性化互动。
同一虚拟物可以被复制为多份,这也使得针对虚拟物与虚拟物复制件所产生权利属性并不相同。还需指出,在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取舍中,现实社会为其所选择的意思自由原则提供了良好的事实与法律基础:第一,现实场景下真实样态为意思自由的判断提供事实基础。
区块链作为当下去中心化的技术应用,其在数字货币、司法取证等领域均已取得成功尝试。事实上,滥用法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典型情况便是利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来逃避债务,为此,公司法出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和治理人格滥用。同样,自然人在元宇宙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不能直接延伸到现实世界中,如在元宇宙中基于智能合约的义务会在条件成就时由代码自动执行完成义务之履行。尽管二分原则源于现实社会,而非虚拟社会,二分原则的底层逻辑在于人与物的区分:支配人格要素的权利即为人格权,支配外在物的权利即为财产权。第三,自动执行,基于智能合约各方的权利义务系自动履行,无论是虚拟物的交付亦或是数字货币的支付,均系由代码自动完成,从而保证各方正确履行无法违约。进入专题: 元宇宙 民事权利 虚拟物 虚拟人 。
虚拟物之虚拟性系指它并非存在于现实世中,而它是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虚拟空间中,甚至可以被具体化为服务器的硬盘或者内存中,基于NFT方式确权后的虚拟物更是会为一串独一无二的哈希值所代表,从这一意义上讲,虚拟性、数字化只是改变物的样态,但它本身的物质性并没有改变。元宇宙所营造的环境由于不受物理条件的束缚,由此也被算法打造得更加智能。
一旦它与具体的虚拟人结合后,其又将作为虚拟人的肖像而存在。虚拟物虽为虚拟的,但它同样符合财产的稀缺性特征。
自然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又是通过去中心化认证方式来证明主体身份,诸如借助区块链的公钥与私钥来完成身份认证。在元宇宙中虚拟物不仅可以用于游戏,还可以被实际使用。
甚至当成本大于维权收益时,受害者一方还有可能放弃维权,进而导致权利滥用的情况被一直延续而无法被纠正。虽然虚拟人的人格要素与虚拟人的财产均系算法作为其运行的底层基理,但它们在元宇宙中的功能截然不同,虚拟人的人格要素系元宇宙中社会公众识别虚拟人的重要依据。事实上,当下的一系列的文学艺术作品已经率先走入了元宇宙当中。作为债权客体的人的行为,并非完全会符合债权人预期,与请求权对应的便是抗辩权,二者共同构建债权体系。
然而,二者的属性——直接可用性与可复制性却在元宇宙中被虚拟物结合起来。不仅如此,基于The Dao的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于元宇宙下社区与机构治理。
复制权原本是知识产权的中核心概念,知识产权人享有对智力成果的复制权以及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元宇宙引发人格权内容变革 元宇宙中虚拟人同样存在类似于自然人那样的人格要素,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肖像等,只是,虚拟人的人格要素系可以基于算法被定义和修改的,这也使得虚拟人的人格权脱离了原有自然人人格权的本质。
简言之,虚拟财产与主体分属于不同空间,而虚拟物与主体则处于同一空间。其二,虚拟物引发财产权客体变革。
如果要求一定是现场表演,它便是非数字性行为,其与元宇宙虚拟化的特质不符,故其无法成为无宇宙中民事权利的客体。即使在元宇宙中,人与物的区分原则同样适用。二者的上述区别甚至可以进一步解释,虚拟物的可复制性所表现出来不同特征。其次,现实中,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失,然而,在元宇宙中自然人死亡后还可能以AI虚拟人形式存在,原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AI虚拟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系简单割裂,还是一脉相承,均系现有民事权利制度无法回答的。
现实场景下的人、物、环境均系真实客观存在的,对于主体意思自由的判断恰恰需要依赖于客观真实信息,现实场景的真实状态则为主观意思自由的判断提供了重要条件。以元宇宙中被定义的肖像为例,似乎可以被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而给予法律保护,然而,如此简单划分又混淆了肖像与美术作品的根本性质。
而虚拟物的价值则在于其在元宇宙中的可用性。自由天生就有对外扩张的本能,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进而保障权利之自由在合理限度内,保证其不会侵犯到他人之自由。
第二,虚拟物权包括复制权,实例化的虚拟物仅包括具体复制件的支配权,而不能对虚拟物进行复制。知识产权则是智力成果(非物质性)为客体,以复制权为核心。